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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时间:2015/10/30 来源: 作者:
前 言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标准》。
本标准共5章 4节 29条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 则;
——术 语;
——基本规定;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华、詹卫华、雷晶、袁建平、卫东山、董青、
李亚伟、李殿阳、胡孟、窦以松、李贵宝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评价内容
5 评价方法
附录A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格式
附录B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观光、休闲、娱乐、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的综合影响评价。
1.0.3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1993)
1.0.4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水利旅游项目 water tourism project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观光、休闲、娱乐、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
2.0.2 水生态环境 water eco-environment
生物有机体的周围生存水域(水体)及其关联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
2.0.3 生境 habitat
生物及其群体具体居住地段的所有生态因子的总体。
2.0.4 水文化 water culture
人类各种与水有关的活动所产生的文化现象的总和,是民族文化中以水为核心的文化集合体。
2.0.5 水景观 water landscape
可以引起人们视觉感受的水域(水体)及其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所形成的景象。
3.0.1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其所在管辖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3.0.2 水利旅游项目申报时,业主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提交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和下列附图、附件:
——水利旅游项目区域位置图;
——水利旅游项目布置图;
——主要旅游设施、设备安全证明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0.3 水利旅游项目需要开发建设时,业主单位除应符合3.0.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下列附件:
——水资源论证文件;
——防洪影响评价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
3.0.4 水利旅游项目的安全措施和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16767-1997的规定。
3.0.5 水利旅游项目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64-1996的规定,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67-1996的规定。
4.1 水工程影响评价
4.1.1 水工程影响评价应预测开展水利旅游项目对水工程安全和功能的影响。
1 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应预测对工程结构和运行安全的影响。
2 水工程功能影响评价应预测对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养殖等功能的影响。
4.1.2 水上旅游项目的活动区域与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缓冲区和安全距离应符合水工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水质水量影响评价
4.2.1 水质水量影响评价应预测开展水利旅游项目对其所在地水功能区划和水源保护区的符合程度。
4.2.2 水质监测指标设置宜符合HJ/T 2.3-1993的规定。
4.2.3 水利旅游项目需设置排污口(退水口)时,应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河道(水库)管理的要求。
4.2.4 污水排放评价应包括对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和处理措施的评价:
1 污水排放量中可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的排放量,但应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可按HJ/T 2.3-1993的规定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3类。
3 污水不应直接排放于附近水体,应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达标排放,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4.2.5 水量影响评价应预测开展水利旅游项目对其所在地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影响。
4.3 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4.3.1 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预测开展水利旅游项目对水生态结构的完整性、水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4.3.2 应建立以水生生物多样性、珍稀濒危等重要水生物生境、水生态脆弱区等为核心内容的保护目标。
4.3.3 水利旅游项目的设置应符合其所在地生态功能区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4.4 社会影响评价
4.4.1 社会影响评价应预测水利旅游项目对水文化、水景观和人群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1 水文化影响评价应预测对水文化设施保护、水文化精神弘扬和水知识传播等方面的影响。
2 水景观影响评价应预测水利旅游项目对水景观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协调性的影响。
3 人群健康影响评价应预测水利旅游项目引起的介水疾病等对当地居民、游客等人群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4.4.2 水利旅游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的全过程,应积极推行公众参与的方式。
5.0.1 水利旅游项目评价指标宜按附录B的规定,分为A、B、C三类。
1 A类为关键指标;其中1项“影响大”或“影响中等”,则该项目不能设立。
2 B类为重要指标;其中2项“影响大”,则该项目不能设立。
3 C类为一般指标;其中4项“影响大”,则该项目不能设立。
4 若有1项B类指标和2项C类指标同时“影响大”时,则该项目不能设立。
5.0.2 拟建或新建的水利旅游项目应符合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已建水利旅游项目不符合该规定时,应限期整改。
XX水利旅游项目 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业主单位(签章):
编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填 写 说 明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形式、内容、规模、特点、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等。 2.水利风景资源情况:包括相关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旅游资源。 3.在编制单位编制完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后,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括水利、生态、环境、旅游、法律等专业;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全部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其中2/3以上应为高级职称。报告中应附专家组签字名单或其复印件。 4.本报告一式四份,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单位、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本报告以A4纸打印,页面不够,可以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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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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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代表 |
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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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传真: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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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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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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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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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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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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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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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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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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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量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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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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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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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评价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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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长(签字):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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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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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表B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因子 |
评价因子分类 |
评价指标 |
||||
无影响 |
影响小 |
影响中等 |
影响大 |
|||||
水工程 |
安全 |
工程结构 |
大坝等水工建筑物结构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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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管理 |
运行、维修、监测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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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
防洪、供水设施 |
结构、运行管理 |
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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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灌溉、发电、航运等设施 |
结构、运行管理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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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量 |
水功能区划和水源保护区 |
符合和满足程度 |
A |
|
|
|
|
|
水质监测项目 |
全面程度 |
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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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排放与处理 |
排放量及其复杂程度 |
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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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合理性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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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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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达标率 |
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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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 |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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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态环境 |
结构、系统 |
完整性、敏感性 |
B |
|
|
|
|
|
系统 |
稳定性 |
A |
|
|
|
|
||
社 会 |
水文化 |
设施保护、精神弘扬和知识传播 |
C |
|
|
|
|
|
水景观 |
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 |
B |
|
|
|
|
||
人群健康 |
对当地居民和游客健康影响 |
A |
|
|
|
|
||
注1:影响大,指开展水利旅游项目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已导致所评价内容特性的改变或其价值、功能的丧失。 注2:影响中等,指开展水利旅游项目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已导致所评价内容特性的部分改变或其价值、功能的部分丧失。 注3:影响小,指开展水利旅游项目所造成的综合影响不超过各项指标所规定的限值。 注4:无影响,指开展水利旅游项目所造成的综合影响程度很小,可以忽略不计。 |
标准用词 |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严格程度 |
应 |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
要求 |
不应 |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
|
宜 |
推荐、建议 |
推荐 |
不宜 |
不推荐、不建议 |
|
可 |
允许、许可、准许 |
允许 |
不必 |
不需要、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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