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时间:2015/10/25 来源: 作者: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Guideline for water park planning
前 言
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制定《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本标准共13章16节74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规划编制程序;
——规划任务;
——规划调研;
——规划原则和范围;
——规划水平年与目标;
——规划布局;
——专项规划;
——风景区容量;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成果及要求。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华 詹卫华 李亚伟 刘晓明 谢祥财 司毅兵
董 青 雷 晶 黄 河 李贵宝 吴殿廷 叶盛东
袁建平 刘 英 李殿阳 卫东山 时成功 周 勇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郭 潇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 阳
目 次
前 言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规划编制程序
4 规划任务
5 规划调研
6 规划原则和范围
7 规划水平年与目标
8 规划布局
9 专项规划
10 风景区容量
11 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价
1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3 规划成果及要求
附录A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程序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范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的编制。
1.0.3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包括: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 300—2004)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标准》(SL 422—2008)
1.0.4在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工作中,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0.1水利风景资源 water scenery resources
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0.2水利风景区 water park
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2.0.3水利风景区规划 water park planning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障水利风景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统筹安排和部署,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2.0.4风景区容量 carrying capacity of scenic area
为保障水利风景区可持续发展,在特定时间内,景区所能承受的旅游及其相关活动的规模及强度。
2.0.5水生态环境 water eco-environment
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以(陆地)水为核心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毗邻的土地、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城乡聚落、人工设施等。
2.0.6标识系统 identification system
为风景区游客指导方向,指明位置、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息以及传达景区发展理念而设置的系列化标识,是风景区重要的服务设施系统。
3.0.1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程序宜按照附录A的流程进行。并按以下步骤执行:
1 实地踏勘时,应成立规划编制组,对规划区的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经济及社会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现场调查。
2 资料收集时,应收集、整理和分析规划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已有规划以及水利工程等方面资料。
3 咨询研讨时,应根据规划目标和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明确的风景区规划方案。
4 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提交规划成果。
3.0.2水利风景区规划可以采取会议或通信等方式评审,且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托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水利风景区和与特殊水利工程(如水源地)伴生的水利风景区,需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审。
2 维护水工程安全是水利风景区规划是否通过评审的前提条件。
3 水利风景区规划评审人员应由水利、环保、林业、经济、旅游、生态及城建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应取得高级以上职称。
3.0.3水利风景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依据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提交水利风景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0.1 风景区单位应根据风景区类型特点以及自身发展需要,提出风景区规划任务书,向有意向的编制单位公开发布。
4.0.2 意向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任务书提出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负责人,人员组成,技术路线,规划初步内容,时间安排,经费计划。
4.0.3 风景区单位应根据意向编制单位的技术能力及其所提交的工作计划遴选规划编制单位。
4.0.4 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完成相关水利规划的能力,组建的规划编制队伍应包含水利、环保、林业、经济、旅游、生态及城建等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
5.1.1资源调查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所在地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水资源和水工程等方面的资料收集和分析。
5.1.2自然条件调查应涵盖风景区的区位条件、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与生物、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位条件应包括风景区地理位置、交通设施及周边情况。
2地质地貌应包括地质构造、地貌形态、海拔高度、坡向坡度、地质灾害等。
3气象水文应包括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气象灾害,以及江河湖库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等。
4土壤与生物应包括土壤类型、水土流失,生物种类、数量及分布等。
5生态环境应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水土流失治理率、宜林宜草覆盖率、周边环境与生物资源、珍稀物种(群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情况,以及地方病和其它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信息等。
6土地利用应包括土地类型与用地结构、土地利用规划、能源矿产等。
5.1.3人文调查包括风景区的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古迹、民俗风情、名人典故、民间传说等。
5.1.4社会调查应包括行政区划,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相关利益方对风景区开发建设的立场等。
5.1.5经济条件调查应包括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财政收入、产业结构、特色经济与产品,风景区及其可依托城镇的综合服务设施情况等。
5.1.6水资源调查应包括规划区所在地用水、供水、排水和防洪排涝条件等。
5.1.7水工程调查应包括风景区所涉及的江、河、湖、库、泉及相关工程资料。
5.2.1 应根据风景区现状的资源调查情况,查找风景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5.2.2 应对水利风景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文化景观及风景资源组合度等。
5.2.3 根据风景区的基础条件分析水利风景区发展的优劣势,提出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水利风景区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维护水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发展水经济”的理念,体现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6.0.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建设范围和保护范围。建设范围根据风景区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确定。保护范围是在建设范围基础上,根据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利用和管理的可行性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
7.1.1 宜选择最近的有完整统计数据的年份作为规划水平年。
7.1.2 规划水平年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近期为5年以内;
——中期为6~10年;
——远期为11~15年。
7.2规划目标
7.2.1 规划目标应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方面提出未来发展宗旨,包括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7.2.2 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水利风景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8.0.1 规划布局应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协调,在充分考虑各节点之间的空间关系和交通联系基础上,划定功能区,并安排相应的项目和设施。
8.0.2 功能区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区、游览区、服务区、保护区、管理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集散)区应根据风景区对外交通关系和景观特色来选定位置,通常包括一个主出入口区和若干个次出入口区。出入口区应设置含水利风景区标识的标志物和大门引导游客进出。
2 游览区应根据自然和人文景观特色进行划定,其内可根据游客的需求设置适宜的娱乐项目。
3 服务区应根据游客容量合理设置,配套服务设施要完备,应对建筑物高度、密度、材料风格和绿地等提出相应要求。
4 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可设立生态保护(恢复)区和历史景观区等保护区。规划应明确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5 风景区单位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区,其相应的设施外观应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9.1.1应分析风景区建设与发展可能带来的水质变化,预测规划区水环境承载力、水体纳污能力等指标,提出水质保护的具体措施,确保水体质量。
9.1.2应进行合理的水量供需平衡分析,优化配置水资源,妥善安排风景区的生产、生活、生态用水。
9.2 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
9.2.1应对风景区建设可能导致的水生态环境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水域及岸线附近水生态环境的具体保护措施。
9.2.2应根据风景区内受损河流、湖(库)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水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9.2.3应对规划范围内生物资源、珍稀物种及群落提出明确的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9.3.1应根据风景区内风景资源,尊重和保护自然文化遗存,挖掘和弘扬地方文化特色,合理利用景观元素,塑造特色景观。
9.3.2应包括水文景观、地文景观、人文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等内容。
9.4.1 风景区的交通应包括外部交通和内部交通,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外部交通规划应充分利用社会交通条件,保障风景区与外部联系的顺畅。
2 内部交通规划应统筹安排水路与陆路的有效连接,合理布置码头、停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道路分级,以保障游客安全、便捷地到达风景区内各景点。
3 风景区内应使用环保型船只、车辆,避免造成空气和水体污染。
4 风景区内宜使用浮动码头。
9.4.2 应根据景点分布和内部交通条件,合理串联景点,组织游览线路。
9.5.1应科学合理设置风景区服务设施,为游人的吃、住、行、游、购、娱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9.5.2服务设施宜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充分利用现状地形条件和植被条件,集中布置与分散布置相结合。
9.5.3服务区污染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9.6.1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应满足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9.6.2配套基础设施应包括给排水、环卫、供电、通信等,还可根据需要配置防火、防盗、医疗等应急设施。
9.7.1在对风景区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应提出规划区土地规模、结构及空间分布的需求预测方案。
9.7.2应按照当地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风景区近期、中期、远期土地利用计划,列出土地利用平衡表。
9.8.1应确定重要节点的建筑物、场地和道路的位置与标高,保证景观效果。
9.8.2应合理确定节点区域的坡度和坡向,以利于地表水的排放。
9.8.3应根据实际地形的高度、高差,在维持土方平衡的原则下,通过地形改造塑造大地景观。
9.9.1 安全保障规划应包括工程安全、防洪安全、游人安全、消防安全等。
1 风景区开发和旅游活动不得危及水工程设施及其正常运行,并应在日常管理中提出保障措施。
2 风景区建设及运营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制定防洪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 规划应对风景区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加以分析,提出规避措施,对安全设施、警示提示、求助救援等作出具体安排。
4 规划应根据风景区具体情况,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9.9.2 风景区应根据情况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及监控信息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9.9.3 水利风景区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抢险救援机构,并配备具备资格的救援工作人员。
9.10.1规划应通过文字、图像和符号,向游人标示景点及服务设施等信息,并应要本着规范化、生态化、本地化原则,合理安排标识牌和景点介绍牌位置、数量、风格、式样等。
9.10.2规划应对解说系统的对象、内容和重点及解说方式提出系统的要求与安排。
9.11.1对有条件的风景区可设置相应的水利科技与水文化展示设施。
9.11.2规划应对水利科技与水文化传播展示的主题、内容和表现形式等提出明确要求。
9.12.1 营销规划应对风景区的形象设计、营销措施、营销方式、营销渠道等方面做出综合部署。
9.12.2 管理规划应对风景区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运营机制及人员配置等提出建议和要求。
10 风景区容量
10.0.1 规划应对风景区和相关景点的游人数量做出限定。风景区的游人容量应根据风景区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予以确定。
10.0.2 游人容量应从瞬时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面进行测定,可以结合风景区具体情况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或综合平衡法等方法计算。
11 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价
11.0.1规划应对风景区建设及相关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对近期、中期和远期的投资做出安排。
11.0.2效益分析。规划应对风景区建设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
1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2.0.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守水利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12.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社会、生态环境、人群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并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12.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13 规划成果及要求
13.0.1 规划应科学、合理、可行。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必要的附件。
13.0.2 规划文本应作到系统完整,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结论明确。
13.0.3 规划图纸应与文本对应一致,内容清楚,表达准确,标注规范
附录A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程序
图A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程序图
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以下规定。
标准用词 |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严格程度 |
应 |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
要求 |
不应 |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
|
宜 |
推荐、建议 |
推荐 |
不宜 |
不推荐、不建议 |
|
可 |
允许、许可、准许 |
允许 |
不必 |
不需要、不要求 |
友情链接 :
中国博网
版权所有:北京水木维景规划设计研究院 京ICP备1204259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48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10号基业大厦七层
电话:010-82039078/63204755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箱:market_smwj@163.com